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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1日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小学高级教师须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胜任小学、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功,能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良好;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勇于承担教学公开课,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部、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小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3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3年。
    (三)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4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
    (四)获中师学历满5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五)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上述第(三)点学历未满4年或未具备上述第(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满4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6节以上,小学每周听课1节以上;校级领导每周上课4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幼儿园教师平均周带班时间:专任教师4个半天以上,保教主任(组长)3个半天以上(或听课、评课8节以上),副园长听课、评课4节以上,园长听课、评课2节以上;教研员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县级60天、市级40天、省级30天(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善于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教学之中,关爱学生,因材施教。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服从学校安排,积极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须提供所在学校评价意见)。
    三、能运用良好的普通话进行教学,达到学科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胜任各年级或各年龄班的教学。教研员须承担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工作1次以上。
    四、进行过2次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每年承担1次以上)。在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一定成绩。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被评为县(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获县(区)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育教学成果突出,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县(区)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县(区)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乡镇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县(区)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县(区)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撰写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
    三、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2篇。
    四、乡镇教师须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县(区)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篇,或县(区)级二、三等奖以上奖励各1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二)教育教学业绩显著,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作者之一,或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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